定了!《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
鼓励餐饮、住宿等场所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10”或者“12345”等途径举报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 张海南 杜之辛